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2856號
TCDV,108,司促,22856,2019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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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85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盧博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陸仟叁佰貳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
  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93年10月29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2萬元整,約
   定於99年10月29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詎料
   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4年6月28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
   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
   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
   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釋明文件:證一:放款資料。證二:契據影本。證三
   :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285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盧博任  │自94年6月29 │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   │
│  │476327│     │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盧博任  │自94年7月29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76327│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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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