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2776號
TCDV,108,司促,22776,2019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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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77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蔣寶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蔣寶蓮於民國94年2月5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
  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
  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7389元整。
  (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
    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
    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
    收利息共新臺幣323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
    108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7389元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又按
    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
    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
    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
    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
    ),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帳
        務資料。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277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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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蔣寶蓮  │自民國108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7389元│     │月26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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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