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2751號
TCDV,108,司促,22751,2019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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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751號
債 權 人 蔡茂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凱喨王嬿雲許文柱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許凱喨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
   請具狀更正。
  ㈢提出債務人許凱喨王嬿雲許文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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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