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739號
債 權 人 永吉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鳳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比麗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債權人永吉森企業有限公司之印文。
㈡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若依貨
款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
㈢確認本件債務人究為「高比麗營造有限公司」或「宥建股
份有限公司」?因報價單業主為高比麗營造有限公司,與
發票買受人宥建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並說明二家公司有
何相關聯,及提出承攬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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