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2564號
TCDV,108,司促,22564,2019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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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564號
債 權 人 豐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姿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文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第三人利浦電機工程有限公司與債務人
   共同簽發如後所列「支票」之記載是否有誤,及證據聲證
   一:利浦公司與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支票」影本一份之記
   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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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浦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