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415號
債 權 人 陳勝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邱素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
㈡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本件法律依據為何?(因本票未載發票日為無效票,
非票據關係)
㈣提出債務人借款之其他相關釋明資料。(如:匯款單據)
㈤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
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㈥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權人屆期提示「支票」之記載是否有
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