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2407號
TCDV,108,司促,22407,2019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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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407號
債 權 人 吳文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基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清晰之借據影本。(因台端借據影本金額部分被指印
   覆蓋無法辨識)
  ㈡提出利息新臺幣127,397元之計算式。
  ㈢提出利息新臺幣127,397元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依民法
   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㈣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
   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
   棄繼承之聲明)。
  ㈤借款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影本(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
   鑑證明正本。(台端所附非借款而是土地遺產分割協議書)
  ㈥確認事實理由一、之「吳德銘」於民國101年9月21日死亡
   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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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