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407號
債 權 人 吳文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基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清晰之借據影本。(因台端借據影本金額部分被指印
覆蓋無法辨識)
㈡提出利息新臺幣127,397元之計算式。
㈢提出利息新臺幣127,397元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依民法
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㈣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
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
棄繼承之聲明)。
㈤借款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影本(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
鑑證明正本。(台端所附非借款而是土地遺產分割協議書)
㈥確認事實理由一、之「吳德銘」於民國101年9月21日死亡
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