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2240號
TCDV,108,司促,22240,2019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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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24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何怡蓁即何明達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何秋樺即何明達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何怡瑩即何明達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何明達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何明達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柒仟玖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捌仟貳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何明達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捌仟肆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叁萬陸仟柒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
   範圍內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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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