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2172號
TCDV,108,司促,22172,2019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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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172號
債 權 人 鄭慶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仁德環保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為「仁德環保實業有限公司林金」是否有
   誤?應更正為「仁德環保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金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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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仁德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