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2083號
TCDV,108,司促,22083,2019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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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083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詹國豐即詹國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貳元,及其
  中⑴新臺幣貳仟柒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起,⑵新臺幣肆仟壹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六
  日起,⑶新臺幣伍仟玖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日
  起,⑷新臺幣壹仟陸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
  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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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