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00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徐志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玖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徐志揚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311951
047311501,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7月25日止累計27,799
元正未給付,其中25,292元為消費款;1,307元為循環
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2007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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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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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徐志揚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04% │
│ │6361元│ │7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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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徐志揚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54%│
│ │18931 │ │7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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