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70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楊敦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零叁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於92年10月14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
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
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
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自95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給付違約金300元。
㈡相對人至95年3月10日止共計結帳為49503元未按期給付,
其中46701元為自92年10月14日起至95年3月10日止之消費
款,1902元為循環利息,900元為違約金。為此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一:帳務資料。二:申請書。三:約定條款。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170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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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敦安 │自104年9月1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46701 │ │起 │ │ │
│ │元 │ ├──────┼──────┼───────┤
│ │ │ │自95年3月11 │至104年8月31│年息20% │
│ │ │ │日起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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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敦安 │自95年3月11 │至清償日止 │按月給付違約金│
│ │46701 │ │日起 │ │300元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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