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1707號
TCDV,108,司促,21707,2019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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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70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楊敦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零叁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於92年10月14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
   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
   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
   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自95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給付違約金300元。
  ㈡相對人至95年3月10日止共計結帳為49503元未按期給付,
   其中46701元為自92年10月14日起至95年3月10日止之消費
   款,1902元為循環利息,900元為違約金。為此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一:帳務資料。二:申請書。三:約定條款。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170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敦安  │自104年9月1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46701 │     │起     │      │       │
│  │元  │     ├──────┼──────┼───────┤
│  │   │     │自95年3月11 │至104年8月31│年息20%    │
│  │   │     │日起    │日止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敦安  │自95年3月11 │至清償日止 │按月給付違約金│
│  │46701 │     │日起    │      │300元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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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