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635號
債 權 人 鎮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家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鼎煜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533,300元及附表所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並請具狀更正(因與支票面額553,300元不符)。
㈡提出債務人鼎煜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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