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54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謝英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捌萬伍仟柒佰玖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英玲於民國93年07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
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
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
國93年07月08日起至民國95年07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
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08年07月04日止累計448,663元正未給付,其
中132,381元為本金;315,365元為利息;917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謝英玲於民國94年04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
0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
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7月04日止
累計1,645,575元正未給付,(其中430,470元為本金,
1,215,10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謝英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7月04日止累計291,5
53元正未給付,其中79,311元為消費款;208,642元為
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154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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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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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謝英玲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32381│ │7月05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謝英玲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79311 │ │7月05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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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謝英玲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30470│ │7月05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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