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274號
債 權 人 藍可芸
債 務 人 邵奕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依債權人檢附之證物,除借貸70,
000元事實已釋明外,其餘債權均無證據,經本院定期命補
正釋明,迄未補正。此部分未盡釋明之責,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