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67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李淑媛
債 務 人 李芳村即李唐照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晴玥即李唐照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李芳村、李晴玥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唐照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李淑媛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零
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李淑媛前就讀臺中科技大學時,邀同第三人李
唐照(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4筆,合
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97,097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
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
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 詎債務人李淑媛自民國107年9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93,082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五) 查債務人李芳村、李晴玥、李淑媛(兼借款人)為本案
連帶保證人李唐照(歿)之法定繼承人,且已聲請限定
繼承,依民法第1148、1153條規定及民法繼承編施行
細則第1條之2規定,債務人李芳村、李晴玥、李淑媛(
兼借款人)應對第三人(被繼承人)李唐照(歿)所擔保之
債務在限定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
(六)依約債務人李芳村、李晴玥在限定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李淑媛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193,082元
整及如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七)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2.放款借據乙份。3.地院公文乙
份。4.繼承系統表。5.原始戶籍謄本及除戶謄本影本各乙份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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