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609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代 理 人 沈士琦
債 務 人 劉宇翔
債 務 人 劉朝榮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貳仟零伍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
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次按支付
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
明文。末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
務,為民法第1084條第2項所明定。此項因身分關係所生
之權利義務,性質上固不得拋棄,但夫妻協議離婚後,關
於子女之監護,依民法第1051之規定,原則上由夫任之,
亦得約定由一方監護。於此情形下,他方監護權之行使,
即暫時停止。此與親權之拋棄尚屬有別。監護權之行使暫
時停止之一方,既無從對於未成年子女為監督,當然不能
令其就該未成年子女之侵權行為負責賠償(最高法院80年
台上字第1327號民事判例參照)。債權人係以債務人劉宇
翔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而債務人黄麗鳳為其法定代
理人為由,主張債務人黄麗鳳應與債務人劉宇翔負連帶賠
償責任。惟依本院職權調取之債務人劉宇翔全戶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所載,債務人劉宇翔因父母離婚,已於90年7月5
日由其父即債務人劉朝榮一人監護,其母即債務人黄麗鳳
之監護權已暫時停止行使,依前開說明,自不能令債務人
黄麗鳳就債務人劉宇翔之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債權
人此部分聲請,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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