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745號
債 權 人 汪琪翔
債 務 人 卓銘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肆佰玖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捌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按除商業上另有習慣,或當事人間有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
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之書面約定
者外,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請求發支付命令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
499元,並以此金額自民國107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上開金額已包含本金78,980
元、利息8,519元,而依聲請人提出之借款契約書,未釋明
本件有符合上開得請求複利之例外情形,故聲請人本件聲請
除本金78,980元得依約請求計算利息外,有關利息8,519元
請求計算利息部分即難照准,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