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8年度,169號
TCDV,108,勞執,169,2019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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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蔡明儒 
相 對 人 艾鎷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耿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8 年7 月17日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862E447)調解結果,有關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4 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 關係協會於民國108 年7 月17日調解成立(案號:1862E447 ,下稱系爭調解紀錄),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工資新臺幣 (下同)4 萬元,並於同年月31日前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 因相對人沒有遵期履行,故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 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 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 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 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本件聲請人主張的事實,已提出系 爭調解紀錄為證,經本院核閱,確實有如聲請人所主張的調 解成立內容。相對人既然沒有按期履行,則聲請人依法聲請 准予強制執行,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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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艾鎷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