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8年度,119號
TCDV,108,勞執,119,2019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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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許富喻 

相 對 人 爍路洋行即張褘苓

上列當事人間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9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爍路洋行即張禕苓」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爍路洋行即張褘苓」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職權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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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