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55號
原 告 楊進霖
沈芳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代理人 黃琪雅律師
被 告 陳銘琪
沈素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華南律師
林坤賢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許榮進
張莠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事證仍須調查,並應使兩造就證據調查之結果陳述意見,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9月2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