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崧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其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環球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08,42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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