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225號
TCDV,107,重訴,225,2019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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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崧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其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環球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08,42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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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球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崧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