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履約續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833號
TCDV,107,訴,833,201908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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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33號
上 訴 人 宋英旗 
被 上訴人 交通部臺灣鐵路局貨運服務總所臺中貨運服務所

法定代理人 張雙榮 
上列當事人間租賃契約履約續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
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就本訴之上訴,
其先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租約2年租金數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183,200元,備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1,293,4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即備位聲明定本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293,420元;
上訴人就反訴之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13,278元;合計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1,506,6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923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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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