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725號
TCDV,107,訴,725,2019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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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25號
上 訴 人 張祐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顏士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4,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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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