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25號
上 訴 人 張祐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顏士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4,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