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40號
原 告 詹良女
被 告 林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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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藍素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4 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交通事故之肇事責任歸屬,尚在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 年度交上易字第40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裁定命 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上開刑事案件卷宗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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