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92號
原 告 李威勳
林玉花
兼上一人之 李成法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德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訴訟代理人 林俊杰
陳沁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事證仍須調查,並應使兩造就證據調查之結果陳述意見,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9月20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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