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174號
TCDV,107,訴,2174,2019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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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174號
原   告 賴景淇 
被   告 廖添宏 
訴訟代理人 劉佩蓉律師
      黃秀蘭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參加由訴外人廖茂林擔任會首,於民國103年5 月20日起會,每會份新臺幣(下同)2萬元,採內標制之合 會(下稱系爭合會)。詎廖茂林自第15會起無故倒會停標。 伊為死會,伊已將會款交給被告,但被告未將伊所交之會款 74萬8200元(下稱系爭會款)交由全部活會會員平均分配, 致伊房屋遭其他活會會員強制執行拍賣。被告受有不當得利 ,應返還伊所交之會款,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4萬8200元。二、被告則以:訴外人葉家宏(會員編號25)曾召集系爭合會會 員討論後續處理事宜,經系爭合會全體會員協議之結果(下 稱系爭協議結論),由已得標之會員每月交付會款2萬元予 葉家宏,再由葉家宏統籌分配予未得標之會員。原告自104 年7月起至同年12月止,已依系爭協議結論交付6期共36萬元 予被告,再由被告轉交其中4期共24萬元予葉家宏代為分配 。被告於該6個月共受償17萬4600元。嗣葉家宏不願再承擔 此分配工作,因被告已給付之活會會款總計為74萬8200元, 扣除被告已依協議受償之17萬4600元,兩造合意由原告簽立 發票日分別為105年11月30日、105年12月31日,金額各為28 萬6800元之2張支票的方式償還被告所給付尚未受償之活會 會款,故被告並無不當得利。縱認兩造在57萬3600元部分未 達成合意,惟此為原告依系爭合會運作方式及民法第709-9 條第1項應給付之義務,原告實質上並未受有損害,被告依 此保管此筆款項,擁有系爭款項返還請求權者為其他活會會 員,並非原告。又被告業於107年11月5日與其他活會會員在 另案達成和解,系爭57萬3600元已平均分配予各活會會員, 被告並未受有利益,自無不當得利之情況等語置辯。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均為系爭合會會員,系爭合會於第15會起



倒會停標等語,為兩造所不爭執,復有互助會員單在卷可 憑(見本院卷第24-26頁),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 。原告主張因伊為死會,伊將會款交由被告轉交其餘活會 會員平均分配,惟被告並未全部交付,致其房屋遭其餘活 會會員強制執行拍賣,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 查:
(二)按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 ,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 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民法第709-9條第1項定有明文。證人葉家宏於本院證稱以 :當初所有活會的會員及死會會員協議死會的人要拿會款 出來分配給活會的人,後來大家同意每個月1次總共4次, 前4次有拿到分配,錢是交給我,由我來做統籌分配。到 了第5次以後,被告說他總共有3個活會,他分配太少,不 想再做分配,後來整個互助會就結束沒有再做分配,至於 被告事後有再向原告拿錢我就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第59 頁)。證人上開所述與被告所辯(已依系爭協議結論交付 6期共36萬元予被告,再由被告轉交其中4期共24萬元予葉 家宏代為分配。被告於該6個月共受償17萬4600元)大致 相符。至於57萬3600元部分,原告於本院自承:當時被告 說我死會,他是活會,叫我跟他二個人私下解決,被告訴 訟代理人說我的錢交給他就OK,但是我還是被其他人告, 當時被告說要私下解決,我有同意等語(見本院卷第97頁 反面),是兩造就57萬3600元部分確有達成協議。末查, 被告業於107年11月5日與其他活會會員在另案達成和解, 給付其他活會會員共27萬5328元,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 匯款申請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9-50頁、第45頁), 又於107年12月28日與其他活會會員和解,給付11萬4720 元,有收據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6頁),則被告辯稱就 其所受領之57萬3600元已分配予其他活會會員等語,自堪 信為真實。是被告並無不當得利可言。
四、綜上,原告依據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4萬82 00元,為無理由,應駁回其訴。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主張,核與本件判決結 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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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