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845號
TCDV,107,訴,1845,2019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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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45號
原   告 黃莉雅
      徐國寶
      范姜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志安
原   告 詹幸諭(即黃鈺方之承受訴訟人)

      詹岱樺(即黃鈺方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醫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堂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
複代理人  吳俊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詹幸諭、詹岱樺為原告黃鈺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民法第 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 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 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黃鈺方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8年3月16日死 亡,其法定繼承人為詹幸諭、詹岱樺,有戶籍謄本可參(外 放),然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詹幸諭、詹岱 樺為原告黃鈺方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
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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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醫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