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30號原 告 廖采綾 黃淑敏 陳寶 施月蓮 林羿瑩 古珍禎 何秀珍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明立律師(法扶)原 告 周玉寶 趙柔澐 阮蓓妹 黎金惠 藍秋娟 李瑞玲 黃怡蘋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律師(法扶)原 告 趙菁花 吳倩萍 杜美莉 被 告 愛爾蘭商速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鴻毅 訴訟代理人 黃純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離職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尚需補正原告趙菁花、吳倩萍、杜美莉之民國107 年6 月起至同年11月間之薪資明細(請補正薪資匯款存摺交易明細),並請原告就本件有無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 項予以說明,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9 月19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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