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離職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230號
TCDV,107,勞訴,230,2019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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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30號
原   告 廖采綾 
      黃淑敏 
      陳寶  
      施月蓮 
      林羿瑩 
      古珍禎 
      何秀珍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明立律師(法扶)
原   告 周玉寶 

      趙柔澐 
      阮蓓妹 
      黎金惠 
      藍秋娟 
      李瑞玲 
      黃怡蘋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律師(法扶)
原   告 趙菁花 
      吳倩萍 
      杜美莉 
被   告 愛爾蘭商速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毅 
訴訟代理人 黃純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離職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尚需補正原告趙菁花吳倩萍杜美莉之民國107 年6 月起至同年11月間之薪資明細(請補正薪資匯款存摺交易明細),並請原告就本件有無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 項予以說明,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9 月19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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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愛爾蘭商速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爾蘭商速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