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156號
TCDV,107,勞訴,156,2019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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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贊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中克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士諒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8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4,39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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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贊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