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511號
TCDV,106,重訴,511,201908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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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耀生 
      游茹蘭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楊懷朝 
      陳惇惠 

      陳惇厚 
      陳惇堅 
      陳惇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2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以上 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亦有明 定,是以,提起上訴應依前開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如上所述完 整之上訴聲明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經查,上訴人賴耀生游茹蘭提起第二審上訴,均未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且渠等所提上訴狀亦均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 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先後 於民國108 年6 月20日及同年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賴耀生游茹蘭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 ,以利本院據以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8 年 6 月25日送達上訴人賴耀生,及於同年7 月8 日送達上訴人 游茹蘭,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上訴人賴耀生游茹蘭逾期均未補正完整之上訴聲明,亦均 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 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則上訴 人賴耀生游茹蘭提起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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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