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57號
原 告 祭祀公業王佳瑚
法定代理人 王萬來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黃建雄律師
蔡志宏律師
被 告 王雲潭
王廷原
王廷全
王廷偉
王廷倉
王廷國
王廷嘉
王廷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林冠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8日所為
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王嘉瑚」之記載,事實及理由欄貳、五、(二)、3之第一行及第十二行部分關於「王家瑚」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王佳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