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957號
TCDV,106,訴,2957,2019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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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57號
原   告 祭祀公業王佳瑚

法定代理人 王萬來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黃建雄律師
      蔡志宏律師
被   告 王雲潭 
      王廷原 

      王廷全 
      王廷偉 
      王廷倉 
      王廷國 
      王廷嘉 
      王廷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林冠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8日所為
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王嘉瑚」之記載,事實及理由欄貳、五、(二)、3之第一行及第十二行部分關於「王家瑚」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王佳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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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