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53號
原 告 何百惠
被 告 陳碧蓮(即何進祿之承受訴訟人)
何育奇(即何進祿之承受訴訟人)
何宇傑(即何進祿之承受訴訟人)
何奕樺(即何進祿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瑞甫律師
周利皇律師
複 代理人 王令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 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 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本院前以另件即本院1 06年度家補字第1803號家事事件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 決問題,於民國107年1月4日裁定命在上開事件終結以前, 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家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7年度親字第21號判 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家上字第120號判決、本 院電話紀錄表可參。是前揭裁定停止事由業已消滅,自應依 法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立傑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