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分擔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948號
TCDV,106,訴,1948,2019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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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948號
原   告 華爾街資訊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雲勇 
訴訟代理人 王家諭 
被   告 台威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菁鵠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複代理人  林暘鈞律師
複代理人  王沐蘭 
訴訟代理人 吳文虎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分擔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林雲勇,有臺中市西區區公 所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211頁),並經林雲勇具狀聲 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一第210頁),核無不合。二、本件原告原依據104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請求被告 給付應分擔大樓修繕工程款新臺幣(下同)252萬3100元及 法定遲延利息。嗣後主張因追加預算每坪1000元,及分配明 細表上計算之面積有漏計,重新計算後,變更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285萬188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核屬擴張聲明, 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予准許。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華爾街資訊大樓(下稱系爭大樓)因年久老舊, 為維護使用安全,及延長使用期間,經過數年努力,終於在 104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系爭大樓整建案。經上 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結果,被告應分擔之工程款費用 為302萬3103元。因被告不依決議給付,為此原告依據上開 決議提起本訴。惟於原告提起訴訟後,被告對原告計算之面 積有意見,經原告重新計算後及系爭大樓工程有追加預算, 致各區分所有權人應分擔之金額有變動,被告應分擔之金額 為285萬1888元等語。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85萬1888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計算方式不對。當初地政士公會有2張計算 表,1張計算式地下二層、地下三層單戶計算表,裡面有提 到地下二層主建物面積是565.48平方米,還有大公建號4385 ,面積是36.2平方米,B2有31個車位,整個算出來565.48+9 0.1=655.59平方米,所以平均到31個車位,每一個車位為 21.14平方米,B3主建物面積是553.92平方米,大公建號43 85,面積3619.2平方米,持分萬分之244,大公面積是88.3 平方米,整個地下三樓合計為646平方米,除以33個車位, 每個車位的面積19.461平方米,原告上次提供的分擔明細修 正版,把有車位的部分都少了大公部分,我們仔細核對地政 士公會的,的確是修正版確定是沒有把停車場的持有大公部 分計算進來。被告房屋在地下一樓,並無大樓外牆可言,系 爭大樓外牆修繕,未考量被告房屋坐落地點在地下一樓,顯 失公平。系爭大樓104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固決議:「修 繕總工程費預計5000萬元,將依各戶持分比例計算分擔徵收 公共積金(參考外牆整修工程各戶費用分擔明細表)」,原 告既已承認各戶分擔明細表計算錯誤,自應由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重新決議正確之分擔明細表,原告就重新計算之分配明 細表,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自不得對被告請求等語 置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 假執行。
三、本院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 本件應審究者厥為:原告依計算面積漏計及工程預算追加 後所製作之外牆修繕及環境改善工程各戶費用分擔明細表 修正版(下稱修正版,見本院卷二第133頁),請求被告 給付285萬188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有無理由?(二)查依系爭大樓住戶規約第3條第3款第3目、第9款之約定, 公寓大廈重大修繕或改良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 系爭大樓住戶規約在卷可憑(外放)。本件系爭大樓外牆 修繕工程款高達5000萬元,顯為重大修繕,自應經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決議。系爭大樓104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 議通過大樓外牆修繕、環境改善等整修工程,及修繕工程 費5000萬元。105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系爭大樓修 繕工程一定在原設定之5000萬元內完成,絕不會追加工程 預算。有104、105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附卷可憑(見本 院卷第6-10頁)。惟原告嗣後依所提之修正版請求,除面 積計算錯誤外,並追加工程預算,顯然與上開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之決議不符,自應再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而 修正版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為原告所自承(



見本院卷二第146頁反面),則原告依據修正版請求被告 給付285萬188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即屬無據。四、綜上,原告依據修正版請求被告給付285萬1888元及法定遲 延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駁回其訴。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主張,核與本件結論不 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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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威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