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852號
TCDV,103,訴,1852,20190826,5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52號
 
上 訴 人 徐全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許汶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02,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9,8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補繳裁判費29,86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