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91號原 告 劉陽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律師複代理人 林郁唯 被 告 劉楊惠美(劉精德之繼承人) 劉淑容(劉精德之繼承人) 劉坤霖(劉精德之繼承人) 劉坤杰(劉精德之繼承人)被 告 陳奕綺 被 告 林庠薰 法定代理人 盧豐盛 被 告 林靜宜 被 告 陳謙一 被 告 江旭洋(江伯宗之繼承人) 江旭晋(江伯宗之繼承人) 江旭本(江伯宗之繼承人)被 告 陳慧君 被 告 林蘇阿郁被 告 吳林秀霞被 告 林士傑 被 告 林秀敏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十分於本院民事第三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一、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39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08年6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上列被告陳奕綺、林靜宜、陳謙一 、陳慧君、林蘇阿郁、吳林秀霞、林士傑、林秀敏因有送達 不合法之情形;另劉精德、江伯宗死亡,應由其繼承人承受 訴訟;另被告林庠薰受禁治產宣告,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行 訴訟,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法 官 李慧瑜正本依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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