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391號
TCDV,103,訴,1391,201908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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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91號
原   告 劉陽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律師

複代理人  林郁唯 
被   告 劉楊惠美(劉精德之繼承人)

      劉淑容(劉精德之繼承人)

      劉坤霖(劉精德之繼承人)

      劉坤杰(劉精德之繼承人)

被   告 陳奕綺 

被   告 林庠薰 
法定代理人 盧豐盛 
被   告 林靜宜 

被   告 陳謙一 
被   告 江旭洋(江伯宗之繼承人)

      江旭晋(江伯宗之繼承人)

      江旭本(江伯宗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慧君 

被   告 林蘇阿郁

被   告 吳林秀霞

被   告 林士傑 
被   告 林秀敏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十分於本院民事第三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39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08年6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上列被告陳奕綺林靜宜陳謙一陳慧君林蘇阿郁吳林秀霞林士傑林秀敏因有送達 不合法之情形;另劉精德江伯宗死亡,應由其繼承人承受 訴訟;另被告林庠薰禁治產宣告,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行 訴訟,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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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