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08年度,20號
TCDM,108,附民緝,20,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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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緝字第20號
原   告 顏秀慧

被   告 簡得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訴緝字第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
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翊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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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