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560號
原 告 簡睿瑛
被 告 邱嘉君
兼
法定代理人 邱宏達
李雅惠
被 告 徐炳傑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08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50,000 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免訴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邱嘉君及徐炳傑被訴詐欺原告簡睿瑛部分,業經本 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1082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根據首 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 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莊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