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494號
TCDM,108,附民,494,2019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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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94號
原   告 林日凱


被   告 羅志偉
      楊 鈺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232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廖純卿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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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