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08年度,182號
TCDM,108,訴緝,182,2019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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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緝字第1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育震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
偵字第266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紀秋榮姜定邦(渠等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 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49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 4月,均減為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300元即 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分別自民國94年2月21日起 至同年6月9日止及自94年6月10日起,擔任址設臺中市○○ 區○○街00巷00號尚詠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尚詠公司) 之前、後任負責人,2人均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 亦係從事業務之人,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被 告林育震自94年2月21日起,實際負責綜理尚詠公司業務, 為尚詠公司之實際負責人。㈠詎紀秋榮林育震2人共同基 於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 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明知尚詠公司未實際向溢翁有限公司( 下稱溢翁公司)及永都有限公司(下稱永都公司)進貨,竟 自94年1月間起至同年6月間止,取得上開營業人開立如附表 一之不實之統一發票計23紙,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453 萬8,103元,稅額計22萬6,906元,充當尚詠公司之進項憑證 ;並於同一期間,明知尚詠公司未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二所示 之營業人溢翁公司及登科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登科公司), 竟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發票計21紙,銷售額計514萬 8,484元,交付予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供向稅捐稽徵機 關申報營業稅,嗣經該等營業人全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紀 秋榮林育震2人即以此方式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計 25萬7,423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 公平及正確性。㈡姜定邦林育震2人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之 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 聯絡,明知尚詠公司未實際向玉銓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玉銓 公司)、長贏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長贏公司)、溢翁公司、 展成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展成公司)、育朋實業有限公司( 下稱育朋公司)及登科公司進貨,竟自94年7月間起至95年2



月間止,取得上開營業人開立如附表三之不實之統一發票計 41紙,銷售額計1,362萬7,938元,稅額計68萬1,400元,充 當尚詠公司之進項憑證;並於同一期間,明知尚詠公司未實 際銷貨予如附表四所示之營業人育朋公司、登科公司、金碧 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金碧公司)、錸哥菸酒行,竟開立如附 表四所示之不實發票計33紙,銷售額計1,429萬9,610元,交 付予如附表四所示之營業人,供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 ,嗣經該等營業人全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姜定邦林育震 2人即以此方式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計271萬4,984元 ,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及正確性 。因認被告林育震係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 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及修正前(起訴書漏載修正前)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嫌。其以一行 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以修正前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等語。二、按被告林育震行為後,商業會計法已於95年5月24日修正公 布,並自95年5月26日起生效,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 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則規定:「商業負責人、主 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 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 計憑證或記入帳冊。……。」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舊法有 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 時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論處。至於被告行為後稅捐稽 徵法第43條雖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然僅法條條項及文 字之異動,不屬於刑法第2條之法律變更,併此敘明。三、按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如依法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 續時,停止其追訴權時效進行,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 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停止原因 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刑法第80條第1項各款所定期間4分 之1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刑法第83條亦有明文。復按 案件經提起公訴,且在審判進行中,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 之情形,自不發生時效進行之問題,亦經大法官會議第138 號解釋在案。又若已實施偵查,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



亦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所謂實施偵查者,指檢察署收受警 局移送書或告訴、告發之日起為檢察官發動偵查權之時(最 高法院82年度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司法院(82)廳刑一 字第20127號函參照)。
四、再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為95年 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1項所明定。又追訴時效期間 之長、短,關係是否行為人受到刑事追訴或處罰,追訴權時 效完成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規定諭知免訴,而 免訴判決為實體判決,因此關於追訴時效期間之修正,應屬 實體刑罰法律變更,而有第2條第1項之適用(最高法院24年 7月民刑庭總會決議〈二〉參照)。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項 ,及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關於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規定不 同,修正後刑法所定時效期間較長,表示行為人被追訴之期 限較久,自屬對行為人不利,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 前刑法第80條第1項較有利於行為人,本件關於追訴權時效 ,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之規定。而關於追訴權 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 第83條之規定,併予說明。
五、本件被告林育震被訴於94年2月21日至95年2月間犯修正前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罪名,被告上開犯罪之最高法定刑為 有期徒刑5年,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追訴 權期間為10年。而本件之犯罪終了日因公訴意旨未載明其犯 罪行為之確切日期,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24條第2項規定推定 其犯罪行為終了日為95年2月15日起算,被告於本院審理期 間逃匿,經本院於103年6月6日通緝,有通緝書一紙附卷可 稽(見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90號卷第75頁),致審判不能進 行,應一併計算該項時效停止期間4分之1,合計為12年6月 ;並參照前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8號解釋及說明, 本件尚須加計實施偵查至通緝前1日時效不進行之期間11月5 日(即102年7月1日至103年6月6日)後,再扣除起訴日至法 院繫屬日之25日(即103年2月21日至103年3月18日),故自 被告犯罪行為終了日即95年2月15日起算,本案之追訴權時 效,業於108年6月28日完成。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於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吳詩琳
附表一(即共同被告紀秋榮擔任負責人期間尚詠公司取得不實發票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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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營業人名稱│ 發票年月 │張數│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
│號│ │ │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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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溢翁公司 │94年5月至6月│ 6 │ 153萬46元│ 7萬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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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永都公司 │94年1月至4月│ 17 │ 300萬8,057元│ 15萬406元│
├─┴─────┼──────┼──┼───────┼───────┤
│ 合計 │ │ 23 │ 453萬8,103元│ 22萬6,906元│
└───────┴──────┴──┴───────┴───────┘
附表二(即共同被告紀秋榮擔任負責人期間尚詠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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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營業人名稱│ 發票年月 │張數│ 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新臺 │
│號│ │ │ │(新臺幣元) │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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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溢翁公司 │94年1月至4月│ 14 │ 316萬7,359元│ 15萬8,369元│
├─┼─────┼──────┼──┼───────┼───────┤
│2 │登科公司 │94年6月 │ 7 │ 198萬1,125元│ 9萬9,05元│
├─┴─────┼──────┼──┼───────┼───────┤
│ 合計 │ │ 21 │ 514萬8,484元│ 25萬7,423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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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即共同被告姜定邦擔任負責人期間尚詠公司取得不實發票明細表)
┌─┬─────┬──────┬──┬───────┬───────┐
│編│營業人名稱│ 發票年月 │張數│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
│號│ │ │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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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玉銓公司 │95年1月至2月│ 7 │ 367萬8,400元│ 18萬3,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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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長贏公司 │95年1月至2月│ 9 │ 509萬8,200元│ 25萬4,910元│
├─┼─────┼──────┼──┼───────┼───────┤
│3 │溢翁公司 │94年6月至10 │ 9 │ 191萬4,132元│ 9萬5,708元│
│ │ │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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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展成公司 │94年7月至8月│ 5 │ 98萬5,532元│ 4萬9,277元│
├─┼─────┼──────┼──┼───────┼───────┤
│5 │育朋公司 │94年9月至10 │ 6 │ 95萬3,952元│ 4萬7,699元│
│ │ │月 │ │ │ │
├─┼─────┼──────┼──┼───────┼───────┤
│6 │登科公司 │94年11月至12│ 5 │ 99萬7,722元│ 4萬9,886元│
│ │ │月 │ │ │ │
├─┴─────┼──────┼──┼───────┼───────┤
│ 合計 │ │ 41 │1,362萬7,938元│ 68萬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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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即共同被告姜定邦擔任負責人期間尚詠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
┌─┬─────┬──────┬──┬───────┬───────┐
│編│營業人名稱│ 發票年月 │張數│ 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新臺 │
│號│ │ │ │(新臺幣元) │幣元) │
├─┼─────┼──────┼──┼───────┼───────┤
│1 │育朋公司 │94年8月至12 │ 10 │ 197萬5,710元│ 9萬8,787元│
│ │ │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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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登科公司 │94年7月至10 │ 10 │ 210萬7,360元│ 10萬5,370元│
│ │ │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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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金碧公司 │95年1月至2月│ 10 │ 838萬9,000元│ 41萬9,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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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錸哥菸酒行│95年1月至2月│ 3 │ 182萬7,540元│ 9萬1,3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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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 │ 33 │1,429萬9,610元│ 71萬4,984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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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詠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育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登科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溢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