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894號
TCDM,108,訴,894,2019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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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政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8年5月28日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108年度毒偵字第498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政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 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詹政憲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5月28日第一 審刑事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核其既未敘明上訴理由,亦未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是本件上訴 程式自係於法不合,並應定期間命補正如主文之所示,逾期 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陳玟珍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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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