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仰武
選任辯護人 林盛煌律師
許琬婷律師
被 告 劉智傑
選任辯護人 謝逸文律師
謝尚修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仰武、劉智傑均自民國壹佰零捌年玖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續予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徐仰武、劉智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 本院訊問後,被告徐仰武坦承販賣第三級毒品及販賣第二、 三、四級毒品未遂犯行,否認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 組織犯行,被告劉智傑坦承全部犯罪事實,且有證人陳明宏 、陳立纁、岳容君之證述可證,並有相關書證及扣案之毒品 可稽,足認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徐仰武、劉智傑所犯均係 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 可能,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另被告徐仰武與劉智傑所 述相佐,足認有勾串證人及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 審判及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規定,均自民國108 年2 月1 日起執行羈押,並 皆禁止接見、通信,另均於108 年5 月1 日、108 年7 月1 日各延長羈押2 月,及各續予禁止接見、通信。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徐仰武、劉智傑所犯均 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卷內事證,足認 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2 人販賣毒品之犯行達8 次之多,衡 情面臨重罪之訴追或遭判處重刑者,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 性,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再本件其餘同案被告固經 交互詰問完畢,然被告2 人所述相佐,且被告徐仰武傳喚被 告劉智傑作證部分,尚未進行交互詰問,足認有勾串共犯及 證人之虞,是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徐仰武、劉智傑羈押原
因仍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108 年9 月1 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並皆續予禁止接見、通信。三、至被告徐仰武、劉智傑及渠等辯護人固於本院延長羈押訊問 時,請求准予具保代替羈押,惟本院依據上述理由,認被告 徐仰武、劉智傑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查無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各款所示不得羈押之情形。從而,渠等上開請求,礙 難准許,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但書、第5 項、第220 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