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1252號
TCDM,108,訴,1252,2019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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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誌




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
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彥誌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捌月參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 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 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 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以3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因涉犯刑法第174條第1項、第3項之放火燒燬現 供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未遂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 行,並有起訴書所載各項證據在卷可稽,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被告自承有幻聽幻覺情形,且依被告之供述內容,被告係 屬思覺失調之人而無法控制自己之行為,有事實足認有反覆 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理由及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 行追訴審判,而裁定自民國108年5月30日起羈押被告。三、本件之羈押期間將於108年8月29日屆滿,本件經送衛生福利 部草屯療養院對被告進行精神鑑定,鑑定意見結論認為:「 陳員及其家人病識感不足,過去多以宗教觀點解釋(卡到陰 )病情並採民俗療法,對於疾病認知、疾病與本案之關聯性 缺乏概念,亦缺乏持續治療之計畫,種種因素增加陳員疾病 復發之機率。由其過去發病時之整體狀況觀之,一旦陳員處 於急性精神病時,幻聽妄想活躍,行為混亂且無法自控,現 實感不佳,使陳員有相當之再犯風險。」,有衛生福利部草 屯療養院108年8月15日草療精字第1080009002號函覆之精神 鑑定報告書在卷足憑,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放火 公共危險罪之虞,故原羈押原因尚未消滅,非予羈押,顯難 進行審判或執行,爰裁定自108年8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陳玟珍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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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