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1247號
TCDM,108,訴,1247,2019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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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友維



選任辯護人 張秀瑜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少連偵字第
1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友維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捌月拾伍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曹友維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 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情形,如經判決確定,所受處罰甚重, 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以規避執行之虞,審酌被告本件犯案 情節,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原因及 必要,於民國108 年5 月2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惟被告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同年8 月15日起借提執行另案刑 期,有該署檢察官108 年執正字第7799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 張在卷可參。則被告既在監執行,已無逃亡之虞,原羈押原 因應已消滅,故自同年8 月15日起撤銷羈押。又被告既經借 提,自無撤銷羈押之釋放問題,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王怡蓁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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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