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1235號
TCDM,108,訴,1235,2019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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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110號
                        第1233號
                        第1234號
                        第1235號
                        第1236號
                        第1237號
                        第1339號
                        第13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于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609
、610、611、612、613、614、615、616、617、618、619、621
、622、623、624、625、626、627、628號)及追加起訴(108年
度偵字第6730、8193、9505、10610、11626、13786、14015號)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羅于凱犯如附表「論罪科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羅于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 欺得利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九、 十一、十四、十五、十八、十九、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 、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一所示之詐騙時間及各該 編號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各該編號被害人,致各該編號之 被害人因誤信而陷於錯誤,分別提供網路遊戲之遊戲點數、 角色帳號、虛擬裝備或寶物,使羅于凱因而取得財產上不法 之利益。
二、羅于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分別 於附表編號六、十、十二、十三、十六、三十所示之詐騙時 間及各該編號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各該編號被害人,致各 該編號之被害人因誤信而陷於錯誤,分別提供網路遊戲之遊 戲點數、角色帳號、虛擬裝備或寶物,使羅于凱因而取得財 產上不法之利益。




三、羅于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 於附表編號七、八、二十、二十一、二十八所示之詐騙時間 及各該編號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各該編號被害人,致各該 編號之被害人因誤信而陷於錯誤,將各該編號犯罪所得欄所 示之款項,交付羅于凱或匯款至羅于凱指定之帳戶。四、羅于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 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十七、二十二所示之詐騙時間及各該 編號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各該編號被害人,致各該編號之 被害人因誤信而陷於錯誤,將各該編號犯罪所得欄所示之遊 戲點數及款項,提供並匯款至羅于凱指定之帳戶。五、案經李健榕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張銘智訴由新竹市 警察局第三分局、劉禎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 基隆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林杰輝訴 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陳請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蔣宇翔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汐止分局、張睿浩、莊苡芃、鄭亦翔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大同分局、劉祐成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 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李育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豐原分局報告、楊仕豪訴由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高永豐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 分局、蘇宥勝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 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翁嘉鴻訴由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 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盧建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 分局、許景陽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林建宏、江毓軒 、陳登峻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及賴庠鈞訴由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暨黃志軒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林均樺訴由 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 等檢察署臺中分署檢察長令轉;蔡哲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豐原分局、呂宗軒訴由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 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唐煒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 察大隊、王華宇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臺灣橋 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
理 由
一、被告羅于凱本案係犯法定刑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經被告同意 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亦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 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 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同法 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 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于凱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 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告外祖母楊連珠、證人即被告之 母羅婉甄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附表「卷證 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 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 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 ,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 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 亦同。」刑法第220條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 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 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 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 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線上遊戲之遊戲點數 ,係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戲使用,且玩家可透過網路拍賣或 交換,具有一定財產價值,是遊戲點數雖非現實可見之實體 財物,仍應認屬於具有財產價值之利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105年上易字第1362號、108年度上易字第311號判決意 旨參照)。又網路遊戲虛擬世界之角色、裝備、武器、道具 或寶物,係玩家向提供遊戲公司申請帳號上網打玩,須耗費 一定金錢向遊戲公司購買相當之遊戲點數,或在網路遊戲上 打玩累積一定時數或完成一定任務,始有可能獲得,其性質 雖係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 製成之紀錄,儲存於遊戲伺服器而屬電磁紀錄,惟遊戲帳號 之所有人對於網路遊戲之角色、裝備、武器、道具或寶物之 電磁紀錄仍有支配權,可在網路遊戲虛擬世界中處分或移轉 ,於現實世界中具有一定財產價值,且玩家可透過網路拍賣 或交換,而與現實世界之財物並無不同,故網路遊戲之虛擬 角色、裝備或寶物等虛擬財物,自均屬刑法詐欺罪所保護之 法益,惟該等虛擬財物既無人類可以感觸之實體物存在,倘 以詐術手段取得,應認係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臺灣高等 法院101年上易字第49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犯罪事實欄一部分:
1.核被告羅于凱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39 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偽造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 ,其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均不另論罪。起訴書就被告如附表編號二、五、二十三所 示之犯行,認被告詐欺取得被害人遊戲點數部分,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容有誤會,惟起訴之社會基本 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2.被告就如附表編號二、五、二十三所示,先後將偽造之轉帳 明細表分別傳送予各該被害人,或是向被害人佯稱再次匯款 測試,請被害人協助購買遊戲點數之犯行,分別係於密切接 近之時、地,利用與各該編號之同一被害人交易機會,侵害 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分別為包括之一罪。 3.被告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手段,以達到詐欺犯罪事實欄一 所示之各該編號被害人財產上利益之目的,自然意義上雖非 完全一致,然係基於單一犯罪目的所為,且有行為局部合致 ,依一般社會通念,在法律上可評價為同一行為,屬一行為 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分別 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4.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示各編號共計18次之犯行,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犯罪事實欄二部分:
1.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 欺得利罪。起訴書就被告犯罪事實欄二附表編號十二所示之 犯行,認被告詐欺取得被害人遊戲點數部分,均係犯刑法第 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容有誤會,惟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 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2.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示各編號共計6次之犯行,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犯罪事實欄三部分:
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三所示各編號共計5次之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犯罪事實欄四部分:
1.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及同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起訴書就被告如附表



編號十七、二十二所示之犯行,認被告詐欺取得被害人遊戲 點數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容有誤會 ,惟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2.被告就如附表編號十七所示,先後佯以「天堂M助手APP序號 」及「東區一匹狼」之遊戲帳號,與被害人翁嘉鴻交易遊戲 點數及款項,詐欺被害人翁嘉鴻之犯行,分別係於密切接近 之時、地,利用與被害人翁嘉鴻交易機會,侵害其財產法益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 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 ,而為包括之一罪。
3.被告就如附表編號十七、二十二所示之犯行,均係以一行為 同時觸犯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二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 而被告所詐得之款項金額均高於其詐得遊戲點數之價格,應 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分別從一情節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處 斷。被告就如附表編號十七、二十二所示之2次犯行,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之年,不思循 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分別以社群網站、通訊軟體、虛擬寶物 交易網站聯繫及偽造轉帳明細表之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 利用網際網路之匿名機制與電子交易之遠距特性,接連誆騙 全國各地附表所示被害人金錢或網路遊戲之虛擬角色、裝備 或寶物等虛擬財物,嚴重損及網路社群以及電子交易之互信 基礎,甚至利用親屬手機門號、他人社群網路身分等資料, 從事犯罪行為,以規避追查,並造成無辜被害人無端受二次 傷害,所為自應予嚴厲非難;復審酌被告前有多次類似偽造 文書、詐欺等犯行,經法院判處罪刑之前案紀錄,並經刑之 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詎其仍不 知悔改,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再犯本案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及詐欺等犯行,且其犯案之次數密集,就本案已多達31次 ,顯然並未真心悔悟,其犯後雖已與附表編號十四、十五、 二十三、二十六、三十一所示被害人調解成立,惟並未實際 履行賠償被害人;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 被告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各該被害人之受害程度,暨 被告自陳為高職肄業學歷之教育程度,從事消防配管工作, 收入約新臺幣2萬7,000元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論罪 科刑」欄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 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 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次犯行,分別獲有如附表「犯罪 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包含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 ,雖未據扣案,惟既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前揭規定, 仍應均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文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張溢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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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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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訴字第1110號 │
├─┬─┬───┬────────────┬─────────┬───────┬──────┬────┤
│編│被│詐騙 │詐騙方式 │卷證出處 │論罪科刑 │犯罪所得 │備註 │
│號│害│時間 │(幣別未特別標示者,均為│ │ │(匯款幣別均│(起訴書│
│ │人│ │新臺幣) │ │ │為新臺幣) │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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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李│107年5│以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站帳│108偵緝610卷(包含│羅于凱犯行使偽│網路遊戲「新│犯罪事實│
│ │健│月6日1│號「0000000」及通訊軟體 │107偵22107卷): │造準私文書罪,│楓之谷」之虛│一、㈠ │
│ │榕│時19分│LINE暱稱「漢宗」與李健榕│1.李健榕警詢之證述│處有期徒刑伍月│擬裝備「滅龍│(108年 │
│ │ │至1時 │聯繫,佯稱欲以8萬5,000元│2.網路遊戲公司回函│,如易科罰金,│騎士盔甲」及│度偵緝字│
│ │ │43分許│價格,購買其網路遊戲「新│ (查詢遊戲帳號:│以新臺幣壹仟元│「航海師套裝│第610號 │
│ │ │ │楓之谷」遊戲帳號「T96ec4│ T96eZ00000000000│折算壹日。 │」4件 │,起訴書│
│ │ │ │00000000000000」及所屬之│ 440) │ │ │誤載為 │
│ │ │ │虛擬寶物與遊戲裝備云云,│3.遊戲使用紀錄與IP│ │ │108年度 │
│ │ │ │並利用電腦軟體偽造匯款之│ 明細表 │ │ │偵緝字第│
│ │ │ │交易明細電磁紀錄,用以表│4.羅于愷新楓之谷│ │ │609號) │
│ │ │ │示已將該款項匯款,然而實│ 遊戲帳號資料 │ │ │ │
│ │ │ │際上並無此筆交易,再將上│5.虛擬寶物交易網站│ │ │ │
│ │ │ │開偽造之電磁紀錄拍照後,│ 帳號「0000000」 │ │ │ │
│ │ │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給李健│ 對話訊息照片2張 │ │ │ │
│ │ │ │榕而行使之,並表示已將款│6.通訊軟體LINE傳送│ │ │ │
│ │ │ │項匯入李健榕之指定帳戶,│ 之匯款交易明細與│ │ │ │
│ │ │ │足以生損害於金融機構及李│ 對話訊息照片6張 │ │ │ │
│ │ │ │健榕,致李健榕因誤信而陷│7.樂豆點紀錄查詢 │ │ │ │
│ │ │ │於錯誤,將其上開遊戲帳號│8.被害人遊戲裝備遭│ │ │ │
│ │ │ │、密碼告知羅于凱,使羅于│ 詐騙前後對照照片│ │ │ │
│ │ │ │凱取得上開遊戲帳號及所屬│ 共2張 │ │ │ │




│ │ │ │之虛擬寶物與遊戲裝備。嗣│9.遊戲橘子數位科技│ │ │ │
│ │ │ │李健榕發現羅于凱並未匯款│ 股份有限公司帳號│ │ │ │
│ │ │ │,因而報警處理,並向網路│ 證明書 │ │ │ │
│ │ │ │遊戲公司申請取回上開帳號│10遊橘子帳號證明暨│ │ │ │
│ │ │ │,惟羅于凱已將「犯罪所得│ 遊戲歷程申請書之│ │ │ │
│ │ │ │」欄所示之虛擬裝備取走。│ 翻拍照片2張 │ │ │ │
│ │ │ │ │11通聯調閱查詢單(│ │ │ │
│ │ │ │ │ IP用戶之資料查詢│ │ │ │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 │ │12彰化縣警察局彰化│ │ │ │
│ │ │ │ │ 分局莿桐派出所受│ │ │ │
│ │ │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 │ │ 聯單、受理各類案│ │ │ │
│ │ │ │ │ 件記錄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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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張│107年 │以臉書暱稱「張睿睿」、通│108偵緝621卷(包含│羅于凱犯行使偽│網路遊戲「天│犯罪事實│
│ │銘│11月5 │訊軟體LINE暱稱「刺ㄟ」,│107偵33880卷): │造準私文書罪,│堂 M」帳號「│一、㈡ │
│ │智│日22時│佯裝為「張睿浩」,以行動│1.張銘智警詢之證述│處有期徒刑伍月│ss867696」之│(108年 │
│ │ │13分許│電話0000000000撥打電話予│2.員警偵查報告 │,如易科罰金,│遊戲角色以及│度偵緝字│
│ │ │ │張銘智,向張銘智佯稱欲以│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以新臺幣壹仟元│MyCard遊戲點│第621號 │
│ │ │ │4萬元之價格,購買其網路 │ 錄表及真實姓名對│折算壹日。 │數3000點 │,起訴書│
│ │ │ │遊戲「天堂M」帳號「ss867│ 照表(張銘智指認│ │ │誤載為 │
│ │ │ │696」之遊戲角色云云,並 │ 羅于凱)、 │ │ │108年度 │
│ │ │ │利用電腦軟體偽造「中華郵│4.追蹤羅于凱訊息及│ │ │偵緝字第│
│ │ │ │政 WebATM 轉帳明細表」,│ 說明 │ │ │610號) │
│ │ │ │內容顯示「交易結果:交易│5.LINE對話訊息照片│ │ │ │
│ │ │ │完成,交易時間:107/11/ │ 8張 │ │ │ │
│ │ │ │05、23:55:36,轉帳金額│6.社群網站臉書mess│ │ │ │
│ │ │ │:40000」之電磁紀錄,用 │ enger對話訊息照 │ │ │ │
│ │ │ │以表示已將該款項轉帳至張│ 片3張 │ │ │ │
│ │ │ │銘智所指定之帳戶內,然而│7.中華郵政 WebATM │ │ │ │
│ │ │ │實際上並無此筆交易,再將│ 轉帳明細表2張 │ │ │ │
│ │ │ │上開偽造之電磁紀錄拍照後│8.通聯調閱查詢單(│ │ │ │
│ │ │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給張│ 申請人:楊連珠、│ │ │ │
│ │ │ │銘智而行使之,並表示已將│ 0000000000) │ │ │ │
│ │ │ │款項匯入張銘智指定之帳戶│9.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足以生損害於中華郵政股│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份有限公司及張銘智,致張│ │ │ │ │
│ │ │ │銘智因誤信而陷於錯誤,將│ │ │ │ │
│ │ │ │上開遊戲帳號、密碼告知羅│ │ │ │ │




│ │ │ │于凱羅于凱復接續向張銘│ │ │ │ │
│ │ │ │智佯稱無遊戲外掛程式,要│ │ │ │ │
│ │ │ │求張銘智協助購買遊戲外掛│ │ │ │ │
│ │ │ │云云,並接續利用電腦軟體│ │ │ │ │
│ │ │ │偽造「中華郵政WebATM轉帳│ │ │ │ │
│ │ │ │明細表」,內容顯示「交易│ │ │ │ │
│ │ │ │結果:交易完成,交易時間│ │ │ │ │
│ │ │ │:107/11/06、01:54:27 │ │ │ │ │
│ │ │ │,轉帳金額:3000」之電磁│ │ │ │ │
│ │ │ │紀錄,用以表示已將款項轉│ │ │ │ │
│ │ │ │帳至張銘智指定帳戶內,然│ │ │ │ │
│ │ │ │而實際上並無此筆交易,再│ │ │ │ │
│ │ │ │將上開偽造之電磁紀錄拍照│ │ │ │ │
│ │ │ │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給│ │ │ │ │
│ │ │ │張銘智而行使之,並表示已│ │ │ │ │
│ │ │ │將款項匯入張銘智指定帳戶│ │ │ │ │
│ │ │ │,足以生損害於中華郵政股│ │ │ │ │
│ │ │ │份有限公司及張銘智,致張│ │ │ │ │
│ │ │ │銘智因誤信而陷於錯誤,將│ │ │ │ │
│ │ │ │智冠MyCard遊戲點數3000點│ │ │ │ │
│ │ │ │點數卡之卡號和密碼告知羅│ │ │ │ │
│ │ │ │于凱。嗣張銘智查看帳戶並│ │ │ │ │
│ │ │ │無羅于凱之匯款紀錄,始知│ │ │ │ │
│ │ │ │受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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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劉│107年8│因見劉禎在i7391之網路遊 │108偵緝628卷(包含│羅于凱犯行使偽│網路遊戲「神│犯罪事實│
│ │禎│月1日 │戲寶物交易平臺,刊登出售│108偵8968卷、基隆 │造準私文書罪,│州Online」之│一、㈢ │
│ │ │18時30│神州Online遊戲之虛擬寶物│地檢108偵642卷):│處有期徒刑伍月│虛擬寶物「名│(108年 │
│ │ │分許 │訊息,遂以通訊軟體LINE暱│1.劉禎警詢及偵訊之│,如易科罰金,│稱+47雷先滿│度偵緝字│
│ │ │ │稱「張寶寶」聯繫劉禎,佯│ 證述 │以新臺幣壹仟元│199劍」及「6│第628號 │
│ │ │ │稱欲以1萬元價格向其購買 │2.鄭宗憲警詢之證述│折算壹日。 │倍戒指」 │,起訴書│
│ │ │ │「名稱+47雷先滿199劍」 │3.通聯調閱查詢單 │ │ │誤載為 │
│ │ │ │、「+49雷199暗器」及「6│4.臺灣網站登錄目錄│ │ │108年度 │
│ │ │ │倍戒指」之遊戲虛擬寶物云│ -IP位置查詢資料 │ │ │偵緝字第│
│ │ │ │云,並利用電腦軟體偽造已│5.今網資訊科技數位│ │ │611號) │
│ │ │ │匯款之交易明細電磁紀錄,│ 股份有限公司-IP │ │ │ │
│ │ │ │用以表示已將該款項匯款,│ 上網紀錄及使用者│ │ │ │
│ │ │ │然而實際上並無此筆交易,│ 資料 │ │ │ │
│ │ │ │再將上開偽造之電磁紀錄拍│6.「陳榮佑」之臉書│ │ │ │
│ │ │ │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 訊息翻拍照片2張 │ │ │ │




│ │ │ │給劉禎而行使之,並表示已│7.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將款項匯入劉禎指定之帳戶│ 旗山分局建國派出│ │ │ │
│ │ │ │,足以生損害於金融機構及│ 所受理各類案件記│ │ │ │
│ │ │ │劉禎,致劉禎因誤信而陷於│ 錄表 │ │ │ │
│ │ │ │錯誤,將上開「名稱+47雷│8.宇峻奧汀科技股份│ │ │ │
│ │ │ │先滿199劍」及「6倍戒指」│ 有限公司帳號證明│ │ │ │
│ │ │ │之遊戲虛擬寶物先行在網路│9.物品流向紀錄 │ │ │ │
│ │ │ │遊戲神州Online轉給暱稱為│10遊戲帳號之登出入│ │ │ │
│ │ │ │「冷凍魚」之人(該帳號原│ 紀錄 │ │ │ │
│ │ │ │係鄭宗憲販售與臉書暱稱「│11宇峻奧汀科技股份│ │ │ │
│ │ │ │陳佑榮」之人,而該帳號登│ 有限公司函及檢附│ │ │ │
│ │ │ │入IP為羅于凱所申裝配用)│ 角色人物、物品、│ │ │ │
│ │ │ │。嗣劉禎查看帳戶並無羅于│ 歷程紀錄明細表 │ │ │ │
│ │ │ │凱之匯款紀錄,始知受騙。│1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 │13基隆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 │ 第二分局深澳坑派│ │ │ │
│ │ │ │ │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 │ │ │ │ 報案三聯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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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林│107年5│以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站帳│108偵緝609卷(包含│羅于凱犯行使偽│網路遊戲「楓│犯罪事實│
│ │杰│月3日 │號「0000000」及LINE暱稱 │107偵21440卷、臺北│造準私文書罪,│之谷」帳號「│一、㈣ │
│ │輝│17時許│「漢宗」與林杰輝聯繫,佯│地檢107偵14887卷)│處有期徒刑伍月│a346a346」所│(108年 │
│ │ │ │稱欲以9萬元價格向其購買 │: │,如易科罰金,│屬之虛擬寶物│度偵緝字│
│ │ │ │網路遊戲「楓之谷」帳號「│1.林杰輝警詢及偵訊│以新臺幣壹仟元│及該遊戲商城│第609號 │
│ │ │ │a346a346」之遊戲角色及所│ 之證述 │折算壹日。 │點數500點 │,起訴書│
│ │ │ │屬虛擬裝備云云,並利用電│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誤載為 │
│ │ │ │腦軟體偽造已匯款之交易明│ 中山分局中山一派│ │ │108年度 │
│ │ │ │細電磁紀錄,用以表示已將│ 出所陳報單、受理│ │ │偵緝字第│
│ │ │ │該款項匯款,然而實際上並│ 各類案件記錄表 │ │ │612號) │
│ │ │ │無此筆交易,再將上開偽造│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 │ │
│ │ │ │之電磁紀錄拍照後,以通訊│ 錄表 │ │ │ │
│ │ │ │軟體LINE傳送給林杰輝而行│4.8591虛擬寶物交易│ │ │ │
│ │ │ │使之,並表示已將款項匯入│ 網站之網頁與交易│ │ │ │
│ │ │ │林杰輝指定帳戶,足以生損│ 對話紀錄 │ │ │ │
│ │ │ │害於金融機構及林杰輝,致│5.通訊軟體LINE與「│ │ │ │
│ │ │ │林杰輝因誤信而陷於錯誤,│ 漢宗」的聊天紀錄│ │ │ │
│ │ │ │將其上開遊戲帳號、密碼告│6.遠傳電信電話查詢│ │ │ │
│ │ │ │知羅于凱。嗣林杰輝查看帳│ 單明細(楊連珠、│ │ │ │
│ │ │ │戶並無羅于凱匯款紀錄,並│ 0000000000) │ │ │ │




│ │ │ │發覺其上開遊戲帳號遭人登│7.通聯調閱查詢單 │ │ │ │
│ │ │ │入後,已將該帳號內商城點│8.網路遊戲公司回函│ │ │ │
│ │ │ │數500點使用,且其虛擬角 │ (查詢帳號:a346│ │ │ │
│ │ │ │色「影武者」所屬之虛擬寶│ a346)及檢送遊戲│ │ │ │
│ │ │ │物,已移轉至羅于凱於該遊│ 使用紀錄明細表 │ │ │ │
│ │ │ │戲使用之「一往情」帳號內│9.APNIC搜尋資料 │ │ │ │
│ │ │ │,始知受騙。 │10虛擬寶物交易網站│ │ │ │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 │ │ │ 邱奕傑之報警資料│ │ │ │
│ │ │ │ │ 檔案 │ │ │ │
│ │ │ │ │1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 │ 中山分局中山一派│ │ │ │
│ │ │ │ │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 │ │ │ │ 報案三聯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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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蔣│107年4│因見蔣宇翔在網路遊戲「楓│108偵緝614卷(包含│羅于凱犯行使偽│泓通科技股份│犯罪事實│
│ │宇│月21日│之谷」聊天介面張貼欲出售│107偵26295卷): │造準私文書罪,│有限公司之網│一、㈤ │
│ │翔│16時許│遊戲帳號之訊息後,以通訊│1.蔣宇翔警詢之證述│處有期徒刑伍月│路遊戲點數共│(108年 │
│ │ ├───┤軟體LINE與手機門號095890│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如易科罰金,│1萬點 │度偵緝字│
│ │ │107年4│0825號聯繫蔣宇翔,佯稱欲│ 騙案件紀錄表 │以新臺幣壹仟元│ │第614號 │
│ │ │月22日│以10萬元價格向其購買遊戲│3.7-11統一超商繳款│折算壹日。 │ │,起訴書│
│ │ │9時許 │帳號云云,並利用電腦軟體│ 證明 │ │ │誤載為 │
│ │ │ │偽造已匯款之交易明細電磁│4.智通數位科技股份│ │ │108年度 │
│ │ │ │紀錄,用以表示已將該款項│ 有限公司EMAIL函 │ │ │偵緝字第│
│ │ │ │匯款,然而實際上並無此筆│5.超商繳費交易資料│ │ │613號) │
│ │ │ │交易,再將上開偽造之電磁│ (泓通科技股份有│ │ │ │
│ │ │ │紀錄以視訊之方式讓蔣宇翔│ 限公司)以及款項│ │ │ │
│ │ │ │觀看而行使之,並表示已將│ 流向紀錄 │ │ │ │
│ │ │ │款項匯入蔣宇翔指定帳戶,│6.新楓之谷角色明細│ │ │ │
│ │ │ │足以生損害於金融機構及蔣│ (角色:招財招財│ │ │ │
│ │ │ │宇翔,羅于凱並同時表示多│ 、帳號:a0000000│ │ │ │
│ │ │ │匯款5000元,要求蔣宇翔幫│ 368) │ │ │ │
│ │ │ │忙購買遊戲點數5000點,致│7.新楓之谷角色明細│ │ │ │
│ │ │ │蔣宇翔誤信而陷於錯誤,依│ (角色:絕不嗑金│ │ │ │
│ │ │ │指示以4680元購買遊戲點數│ ╳翔、帳號:qwe2│ │ │ │
│ │ │ │商品後,將點數序號以通訊│ 0343w) │ │ │ │
│ │ │ │軟體LINE告知羅于凱。嗣蔣│8.臺灣網站登錄目錄│ │ │ │
│ │ │ │宇翔查看帳戶並無羅于凱匯│ -IP查詢 │ │ │ │
│ │ │ │款紀錄,乃詢問羅于凱,羅│9.臺灣大哥大電信通│ │ │ │
│ │ │ │于凱復接續於翌日上午9時 │ 聯調閱查詢單(羅│ │ │ │




│ │ │ │許,向蔣宇翔佯稱再匯款 │ 于凱、門號095890│ │ │ │
│ │ │ │5000元測試,並請蔣宇翔幫│ 0825號、申請日期│ │ │ │
│ │ │ │忙購買遊戲點數5000點,致│ :107.3.17) │ │ │ │
│ │ │ │蔣宇翔誤信而陷於錯誤,復│ │ │ │ │
│ │ │ │依指示以4680元購買遊戲點│ │ │ │ │
│ │ │ │數商品後,將點數序號以通│ │ │ │ │
│ │ │ │訊軟體LINE告知羅于凱。嗣│ │ │ │ │
│ │ │ │蔣宇翔查看帳戶並無羅于凱│ │ │ │ │
│ │ │ │匯款紀錄,始知受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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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張│107年5│以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站及│108偵緝626卷(包 │羅于凱犯詐欺得│網路遊戲「新│犯罪事實│
│ │睿│月間某│LINE帳號「陳皮」聯繫張睿│含108偵4540卷): │利罪,處有期徒│楓之谷」之「│一、㈥①│
│ │浩│日某時│浩,佯稱欲以10萬元之價格│1.張睿浩警詢及偵訊│刑伍月,如易科│0000000000」│(108年 │
│ │ │ │向其收購網路遊戲「新楓之│ 之證述 │罰金,以新臺幣│遊戲帳號 │度偵緝字│
│ │ │ │谷」之「0000000000」遊戲│2.莊苡芃警詢之證述│壹仟元折算壹日│ │第626號 │
│ │ │ │帳號,張睿浩因誤信而陷於│3.鄭亦翔警詢之證述│。 │ │,起訴書│
│ │ │ │錯誤,將該遊戲帳號、密碼│4.龍翔網路有限公司│ │ │誤載為 │
│ │ │ │告知羅于凱,並將身分證拍│ 經理周欣怡警詢之│ │ │108年度 │
│ │ │ │照後將圖檔傳送予羅于凱,│ 證述 │ │ │偵緝字第│
│ │ │ │用以證明身分,嗣羅于凱並│5.郵政自動櫃員機交│ │ │614號) │
│ │ │ │未依約給付款項,張睿浩始│ 易明細表2張(莊 │ │ │ │
│ │ │ │知受騙。 │ 苡芃) │ │ │ │
│ │ │ │ │6.i7391會員註冊程 │ │ │ │
│ │ │ │ │ 序說明資料 │ │ │ │
│ │ │ │ │7.龍翔網路有限公司│ │ │ │
│ │ │ │ │ 回函及檢附之會員│ │ │ │
│ │ │ │ │ 資料及IP位置資料│ │ │ │
│ │ │ │ │8.查詢賣家會員編號│ │ │ │
│ │ │ │ │ 31653(羅于凱、 │ │ │ │
│ │ │ │ │ 註冊電話:095890│ │ │ │
│ │ │ │ │ 0825)、會員IP登│ │ │ │
│ │ │ │ │ 入日誌 │ │ │ │
│ │ │ │ │9.臺灣大哥大通聯調│ │ │ │
│ │ │ │ │ 閱查詢單(羅于凱│ │ │ │
│ │ │ │ │ 、0000000000號)│ │ │ │
├─┼─┼───┼────────────┤1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七│莊│107年 │以社群網站臉書發訊息向莊│ 存匯作業管理部函│羅于凱犯詐欺取│8000元 │犯罪事實│
│ │苡│11月9 │苡芃佯稱欲以8000元之價格│ 檢送存戶往來資料│財罪,處有期徒│ │一、㈥②│
│ │芃│日19時│販賣網路遊戲「天堂M」之 │ 、客戶基本資料 │刑肆月,如易科│ │(108年 │
│ │ │42分許│遊戲帳號「Z0000000000」 │1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罰金,以新臺幣│ │度偵緝字│




│ │ │ │,致莊苡芃因誤信陷於錯誤│ 騙案件紀錄表(莊│壹仟元折算壹日│ │第626號 │
│ │ │ │,分別於同日20時42分許、│ 苡芃) │。 │ │,起訴書│
│ │ │ │21時18分許,匯款6500元、│12金門縣政府警察局│ │ │誤載為 │
│ │ │ │1500元至羅于凱指定之國泰│ 金城分局金城派出│ │ │108年度 │
│ │ │ │世華商銀帳號000-00000000│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 │偵緝字第│
│ │ │ │736380號之帳戶,嗣羅于凱│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614號) │
│ │ │ │並未依約交付上開遊戲帳號│ (莊苡芃) │ │ │ │
│ │ │ │,莊苡芃始知受騙。 │1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 │ │
│ │ │ │ │ 通報單 │ │ │ │
│ │ │ │ │1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 │ (鄭亦翔) │ │ │ │
│ │ │ │ │15彰化縣政府警察局│ │ │ │
│ │ │ │ │ 彰化分局民族路派│ │ │ │
│ │ │ │ │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 │ │
│ │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 │ │ │ │ 表(鄭亦翔) │ │ │ │
│ │ │ │ │1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 │ │
│ │ │ │ │ 通報單 │ │ │ │
│ │ │ │ │17LINE對話訊息截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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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翔網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