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3744號
TCDM,108,聲,3744,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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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744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范千慧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
1年5月30日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22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之聲請狀影本所載。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亦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 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又判決確定後即 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 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另刑罰之執行,除 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違法情事,經非常 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檢察官應依指揮書 附具之確定裁判書指揮刑罰之執行。從而,於法院之確定裁 判變更前,檢察官據以執行,其執行之指揮即難認有違法或 不當(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78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范千慧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229號協商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 徒刑9月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及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 稽。本院上開定應執行刑之判決既已確定,則執行檢察官據 以為指揮執行,揆諸上開說明,自無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 不當可言,本院亦無重新審酌或裁定之餘地。至於聲請意旨 指摘原判決定應執行刑裁量不當云云,顯係對已經確定之裁 判再為實體爭執,此究非聲明異議程序可得審酌之事項。從 而,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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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