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6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慶宏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
付字第6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慶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慶宏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決有 期徒刑2 年確定,其於民國107 年6 月26日入監執行,現在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108 年8 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79121 號函核 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9 年2 月2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縮短刑期日數為20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9 年2 月5 日,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于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