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3534號
TCDM,108,聲,3534,2019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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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5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忠原



具 保 人 勞亭瑀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 年度執
聲沒字第1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勞亭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劉忠原詐欺案件,經依 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 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依刑 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 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二、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於民國108 年7 月3 日依受刑人之居 所地傳喚到案執行,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文書寄存送達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受刑人並於同日至該所 親領而依法送達,惟未到案執行;聲請人並依具保人居所通 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戶籍業已遷至臺中 市中區戶政事務所),由具保人收受而依法送達,詎受刑人 仍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無著等情,均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憑,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 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沒入保證金 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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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