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4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紀宏霖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
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6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紀宏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宏霖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裁定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另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2 年1 月,業於民國108 年8 月2 日重新核准假釋 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等規定 ,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5 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經入監服刑,於108 年1 月29日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嗣因於假釋前 因犯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106 年度交訴字第404 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108 年度 聲字第207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後,業經 法務部矯正署另於108 年8 月2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 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8 月2 日法授矯字第10801075781 號函 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雷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