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3443號
TCDM,108,聲,3443,2019081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4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凱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凱倫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凱倫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 其應執行刑」、「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刑法第53條、第5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犯為數罪併罰, 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 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 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著有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 參照。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 ,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1 、編號3 所示之罪合併 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先予敘明。三、查受刑人因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等3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共3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08 年7 月29日出 具書面同意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所 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並同意放棄聲請易科 罰金之利益,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 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憑,故本 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號│ │ │(年月日)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1 │販賣│有期徒刑│106.11.05 │臺中地院│108.01.22 │同左 │108.02.11 │
│ │第一│7 年8月 │ │107 年度│ │ │ │
│ │級毒│ │ │訴字第48│ │ │ │
│ │品 │ │ │9號 │ │ │ │
├─┼──┼────┼─────┼────┼─────┼────┼─────┤
│2 │施用│有期徒刑│107.06.24 │臺中地院│108.01.22 │同左 │108.02.23 │
│ │第二│5 月,如│ │108 年度│ │ │ │
│ │級毒│易科罰金│ │中簡字第│ │ │ │
│ │品 │,以新臺│ │134號 │ │ │ │
│ │ │幣1 千元│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3 │施用│有期徒刑│106.11.14 │臺中地院│108.05.31 │同左 │108.06.12 │
│ │第一│7 月 │ │108 年度│ │ │ │
│ │級毒│ │ │訴字第91│ │ │ │
│ │品 │ │ │4號 │ │ │ │
└─┴──┴────┴─────┴────┴─────┴────┴─────┘

1/1頁


參考資料